【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307号

发布时间:2025-05-09 11:11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5〕307号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寿县保义好又多生活超市 92340422MA8P6AGM6F 陈剑飞 2025年3月6日,我局委托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铁杆山药”进行抽检。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猛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F25CDIA10394)、《检验报告》(No:F25CDIA10394)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检验结果及复检、异议办理等事项;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铁杆山药。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3月5日以7元/kg的价格购进了5kg上述铁杆山药,后以11.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铁杆山药的进货票证。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粘贴了《召回公告》,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未有消费者对上述铁杆山药进行退换货。故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铁杆山药货值金额为59.80元,违法所得为59.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之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9.80元,上缴国库;
2、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缴清上述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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