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寿市监不罚〔2024〕29号

发布时间:2024-03-06 16:43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不罚〔2024〕29号 寿县安丰镇好又多购物超市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寿县安丰镇好又多购物超市 92340422MA8N0DNA6T 朱秋林    2024年1月11日本局收到投诉,投诉人称其2024年1月9日在寿县安丰镇北街好又多购物商场购买的散称橙子张贴绿色食品字样但无绿色食品认证标识、袖套为三无产品,请求处理。2024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生鲜区和百货区货架未见上述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商品的购进记录和供货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称投诉人投诉的橙子和“顶尖袖”袖套确系其超市销售,其中橙子是从蚌埠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购进价格3.2元/千克,销售价格7.96元/千克。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超市销售有两种橙子,营业员为了方便区分,利用闲置的苹果标签张贴在涉案橙子上。当事人称无法提供上述橙子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相关证明材料,至案发涉案橙子共售出2.55斤,获利20.28元。
  再查,上述橙子和“顶尖袖”袖套当事人已下架,停止销售。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赔偿诉求,当事人愿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虚假宣传且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情形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购进商品、张贴商品标签时严格检查标签内容合法性。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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