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2〕416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416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2〕416号 |
寿县桦森商贸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
寿县桦森商贸有限公司 |
91340422MA2UYBT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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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多武 |
2022年3月29日至6月8日期间,费某三次投诉举报寿县桦森商贸有限公司,我局依法调查办理。2022年6月28日,本局收到费某举报称寿县桦森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在徽采商城成交的货物中侵犯我公司的商标注册权,金额6900元,寿县桦森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要求调查处理。 2022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寿县某中心检查时,未发现被投诉的会议桌产品外观有任何标识。寿县某中心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会议桌的产品外包装。寿县某中心现场提供了徽采商城采购合同、办公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购置会议桌的情况说明。 2022年4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未见有“鑫博奥”标识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被投诉的会议桌的销售记录、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现场对“徽采商城”平台进行检查,未见当事人网上店铺有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和上述会议桌产品。 经查,2021年6月11日寿县某中心会议与寿县桦森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徽采商城采购合同,购买鑫博奥会议桌919#5米柚木色1张;6月13日寿县桦森商贸有限公司向寿县某中心交付会议桌并被验收通过。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称于收到寿县某中心关于鑫博奥会议桌919#5米柚木色的订单后,其本人去合肥采购上述会议桌,供货商告知他该会议桌是鑫博奥会议桌919#5米柚木色,并销售给其本人。杨某某称未留存供货商资质,供货商未提供进货单据。当事人在徽采商城采购合同、办公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和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鑫博奥会议桌919#5米柚木色”字样。当事人交付给寿县某中心的会议桌的外观未见“鑫博奥”相关标识。当事人经营上述会议桌经营额为6900元。 另查,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出具判定书,声明:寿县桦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会议桌未在本公司采购,本公司未将上述会议桌交由第三方生产,未授权寿县桦森商贸有限公司使用“鑫博奥”商标。 同时查明,“鑫博奥”是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唯一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1040213号),核定使用范围为“办公家具;家具;文件柜;沙发;金属家具;茶几;桌面;学校用家具;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第20类商品上。 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获得“全国质量、信誉、服务单位”、“AAA级信用企业”荣誉称号;家具系列产品被入选为“绿色环保节能产品”,在安徽家具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鑫博奥”标识是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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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将“鑫博奥”字样用在商品交易文书上,用于区别商品来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条,属于标识的使用行为;容易使一般公众对会议桌与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误认、误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56】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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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