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2〕385号

发布时间:2022-08-18 11:15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385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2〕385号 寿县隐贤镇李必财鞋服广场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寿县隐贤镇李必财鞋服广场 92340422MA2U9G0T8P 李必财 2022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店内经营区域检查时发现,在进门左手边第九个货架上有2件印有与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相似图案的短袖与其他商品悬挂在一起待售,印有与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相似图案的短袖涉嫌侵权,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商场待售的2件“冰墩墩”短袖是2022年6月8日从江苏常熟供货商通过网上下单,物流配送进行进货。一共以19元/件,购进8件。至本局调查时,以35元/件销售了6件,销售金额210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无法证明上述“冰墩墩”短袖的合法来源。
“冰墩墩”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的规定,“冰墩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金额较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短袖2件;
二、罚款7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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