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2〕312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312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2〕312号 | 寿县保义镇宁路百货门市部销售失效鞋油案 | 寿县保义镇宁路百货门市部 | 92340422MA2NE5WL7P | 钱合淑 | 2022年5月31日,我局根据投诉线索,到寿县保义镇宁路百货门市部,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店内负责人钱合淑的陪同下,执法人员对其经营现场进行线索核查,在店内经营区域,发现5瓶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红鸟”液体鞋油(净含量75g)。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报县局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红鸟”液体鞋油,系上海庄臣有限公司生产,其中黑色鞋油3瓶,限用日期为2018/04/11,自然色鞋油2瓶,限用日期是2012/12/24,当事人称记不起购进时间和供货商,分两次购进,都是以7元/瓶的价格购进,共计10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至2022年5月31日我局调查时,该液体鞋油已经超过限用日期,属于失效产品,仍与其他未过期的商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已售出5瓶,剩余5瓶未售出,货值金额50元,未建立账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了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失效的“红鸟”液体鞋油5瓶; 二、罚款50元。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