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2〕294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294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2〕294号 | 寿县寿春镇果真甜水果店经营未标注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进口食用农产品一案 | 寿县寿春镇果真甜水果店 | 92340422MA8NDFB71W | 李亮 | 2022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发现标称泰国进口“骆驼牌”榴莲”的3个(现场称净重20.53斤),以每斤29.8元的标价摆放于货架上进行销售,包装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请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店内经营的标称泰国进口“骆驼牌”榴莲”,是2022年5月23日从淮南批发市场以每箱820元的价格,购进1箱(每箱6个,净重31斤),截至案发己售出10.47斤。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经营标称泰国进口“骆驼牌”榴莲,包装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7-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