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2〕54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54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2〕54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寿县炎刘镇娜家便利店 |
92340422MA2TC70F4K |
权家龙 |
2022年1月5日,我局收到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待售有标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迎驾”牌迎驾贡酒生态洞藏6白酒2瓶(酒精度:42%vol,规格:450ml/瓶)。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维权人员现场指认,上述标示“迎驾”牌迎驾贡酒生态洞藏6白酒为假冒产品。因涉嫌侵权,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2瓶标示“迎驾”牌迎驾贡酒生态洞藏6白酒是2021年12月采购白酒获得的赠品,后摆放在货架用于销售,标价125元/瓶,违法经营额250元。当事人没有进货单据,不识供货者,未能证明上述标示“迎驾”牌迎驾贡酒生态洞藏6白酒合法来源。 同时查明,“迎驾及图”商标系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20927号)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酒(饮料)、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为假冒该公司同种产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 |
当事人销售的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侵权,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假冒“迎驾”牌迎驾贡酒生态洞藏6白酒2瓶; 二、罚款1000元。 |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