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2〕56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56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2〕56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寿县涧沟镇红府超市农民城连锁店 |
92340422MA2PJB3B6A |
常成明 |
2021年12月30日,根据投诉,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时,查获当事人店内有待售的3箱迎驾贡酒生态洞藏6白酒,箱上标示了“迎驾及图”商标及注册标记、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4152500022、产地:安徽省六安市、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佛子岭镇、生产日期:20210318。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和说明提供者的证明材料。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现场指认,上述白酒系假冒该公司产品。因涉嫌侵权,执法人员对上述3箱“迎驾”牌迎驾贡酒予以扣押。 经查,上述“迎驾”牌迎驾贡酒是别人退回当事人的,因没有仔细查验,把该批白酒误认为是其销售的接收了,不能说明接收的该批白酒数量和退酒者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已售出1箱上述“迎驾”牌迎驾贡酒,销售价460元/箱。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与购买1箱上述“迎驾”牌迎驾贡酒的消费者双方自行达成调解,由当事人召回售出的该箱白酒,退款460。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召回的1箱上述 “迎驾”牌迎驾贡酒予以扣押。以此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迎驾”牌迎驾贡酒违法经营额合计1840元。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迎驾”牌迎驾贡酒使用了“迎驾及图”注册商标,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迎驾”牌迎驾贡酒为假冒该公司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
当事人销售的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261】(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冒“迎驾”牌迎驾贡酒4箱; 2、罚款叁仟陆佰捌拾元(¥3680)。 |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