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2〕57号

发布时间:2022-02-09 10:34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57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2〕57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寿县寿春镇佩东烟酒店 92340422MA2P4N2U68 王佩东 2021年12月28日,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携“迎驾贡酒”生态洞藏16、20白酒计11箱,称是当事人与迎驾公司寿县经销商调换同品项白酒,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白酒外箱、内盒均为二次包装,且每箱内4盒二维码扫描不一致,酒盖二维码扫描无显示,认定上述两种白酒为假冒该公司产品。随即向我局投诉,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东街经营店铺内发现待售的标示“迎驾贡酒”生态洞藏20白酒1箱(4×500ml/箱),后在当事人北过驿巷33号自设仓库内发现标示“迎驾贡酒”生态洞藏16白酒24箱(4×500ml/箱)、标示“迎驾贡酒”生态洞藏20白酒8箱(4×500ml/箱),外箱标注有:迎驾贡酒、生态洞藏、酒精度42%vol、迎驾及图®等字样及图形,外箱分别标示有六安津茂、蚌埠、霍山、金寨、六安振清等不同发货地址喷码。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指认,现场发现的33箱白酒和当事人与寿县经销商调换的白酒情形相同,均为假冒迎驾公司白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33箱白酒进行了扣押。同日,我局立案调查。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33箱白酒均为假冒该公司产品。
当事人称于2021年9月28号、11月1号、11月16号、11月21号,分4次共计购进“迎驾贡酒”生态洞藏16白酒33箱,进价为950元/箱;购进“迎驾贡酒”生态洞藏20白酒11箱,进价为1400元/箱。当事人称上述两种白酒购进后联系寿县经销商调换了11箱,留下1箱在店铺,余下的便存放在仓库。经市场询价,“迎驾贡酒”生态洞藏16白酒市场销售均价1327元/箱,“迎驾贡酒”生态洞藏20白酒市场销售均价2027元/箱,上述侵权白酒违法经营额为66088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两种白酒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合同等合法进货凭证。
同时查明,“迎驾及图”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1120927号,该商标核定在第33类商品:白酒,酒(饮料),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上使用,注册有效期限至 2027年10月20日,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2022年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寿市监罚告[2022]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迎驾贡酒”生态洞藏16、20白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白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被扣押的假冒“迎驾贡酒”生态洞藏16白酒24箱(4×500ml/箱)、“迎驾贡酒”生态洞藏20白酒9箱(4×500ml/箱);
二、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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