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管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1〕275号

发布时间:2021-09-30 16:24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12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1275

寿县安丰镇跃邦三觉土菜馆经营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寿县安丰镇跃邦三觉土菜馆

92340422MA2NKBJE6P

王跃邦

202183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三觉土菜馆没有明码标价,要求处理。202197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明码标价,顾客消费的点餐单中只记录菜名和消费总金额,未标注菜名的单价金额;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

经查,当事人称购买的食品原材料会因季节不同价格不等,所以在经营中没有对菜品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称消费者在点菜时如询问菜品价格,当事人会告知菜品单价,反之不会主动告知菜品单价;点餐单上只标注菜名和消费总金额,没有标注单价,消费者需要标注单价金额,才会标注。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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