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管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1〕275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1〕275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1〕275号 |
寿县安丰镇跃邦三觉土菜馆经营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寿县安丰镇跃邦三觉土菜馆 |
92340422MA2NKBJE6P |
王跃邦 |
2021年8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三觉土菜馆没有明码标价,要求处理。2021年9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明码标价,顾客消费的点餐单中只记录菜名和消费总金额,未标注菜名的单价金额;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 经查,当事人称购买的食品原材料会因季节不同价格不等,所以在经营中没有对菜品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称消费者在点菜时如询问菜品价格,当事人会告知菜品单价,反之不会主动告知菜品单价;点餐单上只标注菜名和消费总金额,没有标注单价,消费者需要标注单价金额,才会标注。
|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