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类案件】寿市监罚〔2021〕173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罚〔2021〕173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罚〔2021〕173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寿县刘岗镇易得便利店 |
92340422MA2PKB272U |
张庆松 |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送货上门方式以144元/箱的价格从长丰县一白酒经营者(具体姓名不详)处购进标注生产厂家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0箱(白酒净含量为500ml×12瓶/箱,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为:20200813),售价180元/箱。截至2021年5月24日,当事人对外售出5箱零1瓶上述白酒,剩余4箱零11瓶标注为“牛栏山”陈酿白酒与其他商品摆放在店内待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发票和相关进货凭证,亦不能说明该白酒为自己合法取得和提供者,上述白酒的经营额为1800元。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现场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属假冒该公司“牛栏山”陈酿白酒,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我局现场对上述4箱零11瓶白酒进行了扣 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权白酒4箱零11瓶; 二、罚款36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