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类案件】寿市监罚〔2021〕161号

发布时间:2021-06-04 09:02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罚字[2021]161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罚[2021]161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寿县娟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91340422MA2UY0P29N 李标    根据投诉,当事人称于2021年4月份从一送货车上以10元/瓶价格购进上述标示“牛栏山”牌牛栏山陈酿白酒17箱(净含量:500ML×12),并以1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2021年4月14日执法人员调查时,该白酒已销售11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发票等进货凭证,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取得和提供者。上述白酒的经营额为3060元。
现查明,“牛栏山”文字及图案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66912号,核定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第33类商品上,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08月27日。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2021年4月14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不是该厂产品,属侵犯该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193瓶假冒“牛栏山”牌牛栏山陈酿白酒; 
2.罚款4000元。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三楼)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邮储银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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