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类案件】寿市监罚〔2021〕140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罚〔2021〕140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罚[2021]140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
寿县丰庄镇庆宣食品经营部 |
92340422MA2T3KUB99 |
戴庆宣 |
4月20日,我局收到《寿县公安局关于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戴庆宣涉嫌犯罪案件的回函》(公函〔2021〕11号)。经该局核查,戴庆宣以155元/箱的价格向刘亿合购买190箱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献礼版白酒,以260元/箱的价格销售40箱,剩余自家使用,非法经营额为10400元,不构成犯罪,将案件退回我局作行政处罚。 |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0元。 |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