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类案件】寿市监罚〔2021〕80号

发布时间:2021-03-25 16:27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罚〔2021〕80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罚〔2021〕80号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寿县瓦埠镇张春家酒店 92340422MA2PK7UE7K 张春家 2021年2月23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寿县瓦埠镇张春家酒店所售白酒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指认,当事人经营场所收银台处标识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5)1箱(净含量:425mlX4盒,酒精度:40.6%vol)为假冒商品,与其他待售的 “古井贡酒”(V3)、“口子美酒”摆放在一起。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白酒是过年期间合肥亲戚送的,共1箱(4盒),不是店内销售的商品。但当事人将上述白酒与其他待售白酒摆放在一起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当事人饭店内“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5)进价113元/盒,售价138元/盒。涉案货值金额55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购货凭证,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
同时查明,“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包括“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33,注册号10497096,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上述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的白酒。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指认的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的侵权商品,当事人将上述白酒与其他待售白酒摆放在一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权白酒1箱;
二、罚款1000元。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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