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管类案件公示】寿市监罚〔2021〕38号

发布时间:2021-02-20 16:36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罚〔202138

寿县丁家烩面馆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寿县丁家烩面馆

92340422MA2NGGEJ75

夏华先

2021年1月22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寿县丁家烩面馆菜品没有明码标价,2021年1月25日对上述投诉内容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称其经营的餐馆,于2021年1月13日前清理店内卫生时,将张贴于店内的菜品及服务价目表去除,经营中未及时重新张贴,导致经营的菜品及服务未能明码标价。经营中未建账,当事人称经营没有利润。

 

 

当事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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