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税务局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入集体决策范围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条 承办股室和分局为风险评估主体,具体负责该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和防范控制工作。
第四条 重大事项风险评估主要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可以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承担。
第五条 对重大事项是否进行风险评估,由承办单位提出建议,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决定。
第六条 列入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条 风险评估完成后,评估主体应当提交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内容。决策的背景、目的;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有关制度规定;承办单位是否按照重大决策程序开展工作;
(二)合理性内容。决策内容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相关人的利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必要;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是否适当;
(三)可行性内容。决策方案是否与当前经济发展相适应;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调研论证,实施是否可行;利益相关人的接受程度;
(四)可控性内容。决策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制约行业发展等问题;是否存在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以及其他连带风险等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应当列入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 对委托机构评估的,承办单位应当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召集相关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集体决策参考。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或者终止决策的,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应当慎重决策。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