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确保我局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局政务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㈠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㈢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就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因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书面报备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有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