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寿县发改委(粮食局、公管局)权责清单调整意见表 |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调整类型 | 现权力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大项 | 子项 | ||||||
1 | 其他权力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列入 | 其他权力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颁布,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
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列入 | 行政强制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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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 | 列入 | |||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 |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管道企业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 | |||||||
对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 列入 |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列入 | ||||
6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 | 列入 | |||
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 | |||||||
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处罚 | |||||||
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处罚 | |||||||
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列入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列入 | ||||
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列入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列入 | ||||
11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列入 | ||||
12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列入 | ||||
13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列入 | ||||
1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列入 | ||||
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列入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列入 | ||||
17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列入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列入 | ||||
19 | 行政处罚 |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 列入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列入 | ||||
21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列入 | ||||
22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列入 | |||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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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列入 | ||||
24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对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列入 | |||
对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对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对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对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 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 列入 | |||
对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 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 |||||||
对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 |||||||
对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 |||||||
对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 |||||||
对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 |||||||
对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 |||||||
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 |||||||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列入 | ||||
27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列入 | ||||
28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 列入 | ||||
29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列入 | ||||
30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列入 |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列入 | ||||
3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 列入 | ||||
3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 列入 | ||||
34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列入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列入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列入 | ||||
37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列入 | ||||
38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列入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列入 | ||||
40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列入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列入 | ||||
42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列入 | ||||
43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列入 | ||||
44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列入 |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列入 | ||||
46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列入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列入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 列入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 列入 | ||||
50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 列入 | ||||
51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1.2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列入 | |||
1.4公路项目核准 | |||||||
1.5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项目核准 | |||||||
1.8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
1.15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
1.16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 |||||||
52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列入 | ||||
53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列入 | ||||
54 | 行政许可 | 油气长输管道第三方施工许可 | 列入 | 行政许可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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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 确认 |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 列入 | ||||
56 | 行政 确认 |
价格认定、复核 | 列入 | ||||
57 | 行政 确认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 列入 | ||||
58 | 其他权力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 列入 | ||||
59 | 其他权力 |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 列入 | ||||
60 | 其他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列入 | |||
汽车项目备案 | |||||||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 |||||||
61 | 其他权力 |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 | 列入 | ||||
62 | 其他 权力 |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 列入 | ||||
63 | 其他 权力 |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 列入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4号) 财务审计处。拟订省级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编制部门预决算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相关资金,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2.《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四十五条 市、县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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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其他 权力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列入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章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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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其他 权力 |
价格成本监审 | 原有 | ||||
66 | 其他 权力 |
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 | 原有 | ||||
67 | 其他 权力 |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备案 | 原有 | ||||
68 | 其他 权力 |
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 | 原有 | ||||
69 | 其他 权力 |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 原有 | ||||
70 | 其他 权力 |
固定资产投资(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监管 | 原有 | ||||
72 | 其他 权力 |
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基本条件审查及前述各类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审查、备案的权力 | 原有 | ||||
73 | 其他 权力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政府采购国交易过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过程、国有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的权力 | 原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