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寿)环罚〔2022〕26号

发布时间:2022-08-09 16:55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寿)环罚〔2022〕26号
陈后豹(个人):
公民身份证:340122**********
地址: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日对寿县刘岗镇多村(街)联建产业基地(温氏养猪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项目代养人陈后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未按要求进行处置,直接通过渗漏和排口排放外环境,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通用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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