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寿)环罚〔2022〕25号

发布时间:2022-08-09 16:54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寿)环罚〔2022〕25号
安徽八公山豆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法人代表:顾永忠
我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5月26日、27日分别对安徽八公山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利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
2.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过期不合格的产品、污泥);
3.腐竹、腐皮等3条生产线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以直接送达的形式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其中第七项规定: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专用裁量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及表14通用裁量标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两项合计共罚款:贰拾玖万肆仟贰佰贰拾玖元玖角(294229.9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5日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