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寿)环罚〔2022〕23号

发布时间:2022-08-03 09:31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寿)环罚〔2022〕23号
徐师鹏(个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1*********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根据上级转办信访件对窑口镇境内徐师鹏经营的料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料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混合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徐师鹏(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相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通用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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