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服务项目【澄清公告二】
各潜在投标供应商:
寿县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Q2021009)招标文件发布后,部分潜在投标供应商就招标文件提出了质疑,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质疑内容: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四(综合评分指标)10.业绩“1、投标供应商具有单个正在运营的实体养老机构项目,且养老机构床位数符合以下情形分别予以评分:(1)200(含)张床位以上300(不含)张以下床位的得1分;(2)300(含)张床位以上400(不含)张以下床位的得2分;(3)400(含)张床位以上500(不含)张以下床位的得3分。(4)500(含)张床位以上的得4分。本项满分4分,不累加计分。”与“2、投标供应商所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年限:3(含)年以上5(不含)年以下的得1分,5(含)年以上10(不含)年以下的得 1.5分,10(含)年以上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相应评分项的中的注释条款第③条内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法人登记的机构名称须与投标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工商信息查询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
我司正在运营的实体养老机构项目中具有多家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是具有一定社会福利、公益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注册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提供工商信息查询单等工商注册资料。我司对此提出相关质疑,如提供民非登记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评审办法“有效证明材料”要求,可获评标委员会认可并在评标过程中获得相应分值。
答复: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四(综合评分指标)第10项业绩中的第1项(投标供应商具有单个正在运营的实体养老机构项目,且养老机构床位数符合以下情形分别予以评分)中的备注③及第2项(投标供应商所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年限)中的备注(3),现统一修改为:实体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养老机构备案资料)单位名称或法人登记的机构名称与投标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实体养老机构属投标供应商全资或控股机构的工商信息查询单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
投标供应商同一法人名下子公司、分支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业绩视同为投标供应商业绩。
此公告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供应商遵照执行。
寿县民政局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