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清单

发布时间:2020-01-03 16:56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清单
序号 单位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委托主体 处理意见及理由
1 发改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暂行办法》(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 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相对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 自然资源局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1年第26号令)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年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相对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对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主要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晥政〔2016〕65号)。
3 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六条 1.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十四条 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相对人 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及勘察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论证报告编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四条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九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相对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 水利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4年第22号)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32项。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行政相对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6 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29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相对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7 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第35项。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 行政相对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 卫健委 可行性研究报告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 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行政相对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法律未明确必须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
9 卫健委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九条 负责生产能力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涉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含产品说明书)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具体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涉水产品管理规定,在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相对人 对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的,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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