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时间:2020-01-03 16:54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单位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
主体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发改委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三、(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一、(三)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2 发改委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三、(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之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需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3 发改委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报告编制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三、(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之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一、(六)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三、“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4 发改委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5 发改委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评估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评估论证。”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皖政办〔2004〕86号)第五条“今后政府投资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评估论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十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6 发改委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评估论证。”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皖政办〔2004〕86号)第五条“今后政府投资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评估论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十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需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7 发改委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估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评估论证。”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皖政办〔2004〕86号)第五条“今后政府投资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评估论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十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需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8 发改委 定调价项目成本监审结论依据的会计报告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五、夯实工作基础。(十三)落实经费保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复函》(财综〔2006〕59号)要求,将开展成本监审包括借助第三方力量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成本监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2.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5号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价格成本监审 相应资质机构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内设部门。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9 发改委 粮油质量检验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粮检〔2005〕31号) 附件1:《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及时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附件2:《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参照《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政府指导定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行政机关
10 教体局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报告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五条(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指定的二级医院体检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五条(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11 教体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现地检测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协会或检测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12 科技局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及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行政机关
13 经信局 财产证明公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第14号)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具有法定资格的公证机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政府定价。(皖价服[2008]5号)
行政相对人
14 经信局 企业资金信用公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第14号)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具有法定资格的公证机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政府定价。(皖价服[2008]5号)
行政相对人
15 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16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17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18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19 民政局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编著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释义中,社会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20 民政局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21 自然资源局 土地评估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等,涉及地价评估的,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涉及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市场中介机构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和8508-2001):1.3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收费、行政审批部门付费、收费标准及依据《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2]67号) 行政机关
22 自然资源局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三、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具有土地拍卖资质的中介机构 1.《招拍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4.4.4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23 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测绘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不动产权籍调查1.4.1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登记 丁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24 自然资源局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99号)第十五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经过省厅备案,具有地质环境编制资质的单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申请人可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25 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估、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采矿权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经过省厅备案,具有编制资质的单位。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26 自然资源局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二条 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经过省厅备案,具有编制资质的单位。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27 自然资源局 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修编、修改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十六条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三)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修编、修改 经过省厅备案,具有编制资质的单位。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28 自然资源局 林木采伐作业调查设计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证许可 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机构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5.1.1规划设计机构资质 承担森林采伐规划设计任务的机构应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资质;无资质单位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无效。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29 自然资源局 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0号)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30 自然资源局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31 自然资源局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0号)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32 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抽查检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5号令)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对不合格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号) 行政相对人
33 住建局 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入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档案移交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01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5号) 行政相对人
34 住建局 委托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二)专业资质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三)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35 住建局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5号令)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监督 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36 住建局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项目的下列内容:(一)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第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新建民用建筑同步、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具有资质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37 住建局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55号)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3)工程质量检测(含人防工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
政府指导价。省物价局《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皖价服函〔2013〕253号) 行政相对人
38 住建局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皖人防〔2016〕131号)一、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总体要求。(五)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六)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与工程同步验收,平战转换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9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2.《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39 农业农村局 农村能源产品质量检验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细则》第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第十三条  企业申领《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产品的注册商标;
(四)产品的检验报告。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村能源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二十四条  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技术监督和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细则》第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村能源技术试验,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工程设计等形式提供农村能源技术,实行有偿服务。  行政相对人
40 农业农村局 种子质量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县(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市场自主调节价 行政机关
41 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处罚 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市场自主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42 农业农村局 农药市场抽样品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农药市场的监督检查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市场自主调节价 行政机关
43 农业农村局 肥料市场抽样品检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市场自主调节价 行政机关
44 文旅局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设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对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审批 市场调节价
45 卫健委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具有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专业技术能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
46 卫健委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和评估报告编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具有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专业技术能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47 卫健委 出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放射工作资格许可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48 卫健委 提供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49 卫健委 提供辐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50 卫健委 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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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卫健委 出具污水污物处理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52 市场监管局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抽查审计、验资、咨询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年度报告公示抽查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2.《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
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53 市场监管局 产品质量委托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三条 本省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具有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资质认定验收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政府指导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行政机关
54 市场监管局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发证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出厂检验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修订)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政府指导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皖价费〔2009〕115号 行政相对人
55 市场监管局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册资金提交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0100278002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第二款“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56 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11〕32号)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0100335000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备执业资格医疗机构 《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皖卫监督第32号)第九条 开展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57 市场监管局 药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对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制剂的处罚 二级以上综合医疗单位,或县级以上疾病控制检测单位,或县以上专门从事体检机构 《安徽省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皖食药监法[2006]11号)第六条 定点机构应原则上是二级以上综合医疗单位,或县以上疾病控制检测单位,或县以上专门从事体检的工作单位。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58 市场监管局 餐饮服务自酿酒检测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2.《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食品经营许可0100335000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59 市场监管局 药品抽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药品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60 市场监管局 食品抽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十一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处罚 食品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第一款、第二款: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61 市场监管局 医疗器械抽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62 市场监管局 化妆品抽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对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63 市场监管局 药包材抽验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并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第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监督管理及检查所需的检验任务,并出具检验报告。 对擅自生产药包材,或者生产并销售、进口、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64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 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784912197SP004-00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65 气象局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1.《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列入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篇章。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以下称论证机构)进行。论证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气候可行性论证
4200013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以下称论证机构)进行。 《关于降低我市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15〕5号) 行政相对人
66 残联 残疾类别、等级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注: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 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 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 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残疾人认定 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注:残疾评定: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
政府指导价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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