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环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环保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79日   

 

寿县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环保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环保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减少噪音、大气、扬尘、污水及建筑垃圾等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分领域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环委办〔202453号)、《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淮南市散乱污企业整治规程的通知》(淮环委办〔202415号)、《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寿政秘〔2025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从事建筑材料生产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拌站、沥青拌合站、砂石拌合站、砖瓦窑(建筑砌块)、砂石料场、预制构件厂等。

第三条 县工信局牵头负责,会同县环保、住建等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章 环保管理要求

第五条  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生产经营:

1.噪音控制:企业应采取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音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2.大气管理:企业应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排放,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3.扬尘管控:企业应设置围挡、喷淋设施,对物料堆场进行覆盖,运输车辆应密闭运输,防止扬尘污染。

4.污水处理:企业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产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严禁污水外溢。

5.建筑材料及垃圾堆放管理: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建筑材料及垃圾堆放区域,允许露天堆放的应进行覆盖并定期清理,严禁乱堆乱放。

6.规划建设:布点类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需符合布点规划;建设需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主动做到生产场地全硬化、物料堆放全覆盖、生产过程全封闭。

第六条 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明确环保责任人,定期开展环保自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应制定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备查,内容包括噪音、废气、扬尘、污水等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及处理情况。

第三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工信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环保监督管理政策研究制定,砖瓦窑企业、砂石料场、预制构件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牵头做好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监督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行业标准贯彻执行;

2.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落实寿县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环保监督管理办法;

3.负责砖瓦窑企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

4.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做好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环保监管工作。

第九条 县住建局负责混凝土拌合站行业管理工作,牵头砂石拌合站、沥青拌合站等企业行业管理工作(因保障县重点工程需要建设的临时拌合站除外),具体职责包括:

1.监督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行业标准贯彻执行;

2.监督企业落实环保措施;

3.负责混凝土拌合站规划布局和监督管理;

4.牵头砂石拌合站、沥青拌合站日常监督管理。

5.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环保检查;

第十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2.组织对市场主体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3.受理并处置职责范围内群众关于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的环保投诉;

4.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的市场准入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依法核发企业营业执照;

2.监督企业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流入市场。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的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的土地使用审批,确保企业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土地政策;监督企业依法使用土地,防止非法占用、超范围使用或闲置土地等行为;对因建筑材料生产活动造成的土地破坏,监督企业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2.负责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的规划许可审批、规划建设方案审核,确保企业选址、规划和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协同相关部门,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避免对居民区、生态红线等敏感区域造成不利影响;

3.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外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巡查制止、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县城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建筑垃圾堆放、运输、处置行为监督与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并牵头落实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违规运输、处置及城市规划区违规堆放建筑垃圾与建筑材料行为查处与监管;

3.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巡查制止、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牵头实施的重点交通、水利等项目建设单位自建自用混凝土拌合站、砂石拌合站、沥青拌合站的申请、设立、监管和关闭,监督企业不得将产品在项目外使用、不得超期运营。

第十五条 县公安、交通、水利、重点工程等单位,履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乡镇、县经开区定期开展辖区内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环保问题排查整治,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取缔,重大环保问题及时上报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章 联动管控与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综合治理联动管控工作机制,县工信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建立季度会商、常态化联合执法和日常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1.建立日常工作专班机制。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县长任专班组长,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局等联动责任单位分别确定1名分管领导及1名经办人。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每季度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相关事项,并根据会议议定事项由各单位负责落实执行。

2.建立联合执法行动制度。对上级督查交办、领导批示交办、信访投诉、群众举报、舆情反映及各单位巡查发现的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批准设立、规划建设、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问题,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推行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日常检查清单化,个案检查、专项检查规范化。

3.建立案件协查互助制度。各责任单位查处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案件时,需有关单位提供证据线索或其他相关配合时,可提出案件协查申请。被申请单位须全力支持与配合,确保案件及时依法处理。

4.建立案件线索移交反馈制度。各责任单位办理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方面的案件时,认为涉及其他单位管辖权的,可以案件移交函的形式进行交办。案件接收方应当及时登记并于案件接办后立即组织查处,在一周内通过联系人向案件移交单位反馈案件办理进程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属恶意投诉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等负有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同属地乡镇、县经开区依法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材料生产类企业环保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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