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23日
寿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4〕2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设施农业用地分类。设施农业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生产(工厂化栽培)所建造的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孵化室、隔离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等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作物种植直接服务的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15平方米以内)、检验检疫、病虫害防治、秸秆收储、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临时保鲜存储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必要管理用房、有机肥与沼气制取、检验检疫、配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处置、饲料配制和仓贮、疫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用地。
第四条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二)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一)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位于生产用地范围内。确需在范围以外选址,选址应在生产用地范围边界就近选址,原则上应在边界外100米以内。严格控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审批设施农业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应不占或少占耕地。无法避让耕地的,应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确需占用且破坏耕作层的,项目主体应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
(三)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占用一般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切坡建设设施农业用房,涉及矿产资源开挖,按涉矿工程项目管理。
(五)严格控制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区新增耕地范围的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选址。严禁在生态公益林以及坡度25度以上的区域进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养殖类须符合禁养区和环保评定等要求。
第六条 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设施农业用房建设原则上须符合我县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规范管理等要求,建(构)筑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标准。
第七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应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原土地用途。
第八条 土地复垦
(一)经营主体对设施农业用地承担复垦义务;
(二)经营主体在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前应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三)经营主体应在备案被撤销或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由乡镇政府组织复垦验收,确保恢复土地原用途。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
(二)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
(三)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
(四)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
(五)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六)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用地程序及备案。
申请设施农业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经营主体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向村(居)委会申请,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转报属地乡镇政府。
2.准入会审。乡镇政府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设施农用地资料后,组织本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实地踏勘,进行项目准入会审,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准入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复核,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3.公示。通过复核的项目,属地乡镇政府在项目所在村(居)务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日期5个工作日。
4.备案管理。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村(居)委会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生产期限、用地规模、用途等),乡镇政府出具备案意见,备案后经营主体方可动工建设。乡镇政府出具备案意见5个工作日内应将备案信息移交给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收到乡镇政府备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地点、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等项目信息,通过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生产变更用途、停止经营或合同到期不再使用的,乡镇政府应及时报送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
5.档案管理。乡镇政府应将设施农用地备案原始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
1.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设施建设占用一般耕地,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应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相当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恢复的耕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验收,验收未通过的,不予备案。
2.县政府统筹建立设施农用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各乡镇按要求实施入库,库内无设施农用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设施农业项目。
3.乡镇政府自行解决设施农用地占补平衡,不能解决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统筹,可向其他乡镇按不低于5万元每亩购买占补平衡指标。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审查内容:1.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2.项目与当地农业发展规划的关联性;3.建设内容应符合规模化种植业;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有关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内容:1.项目选址;2.地类认定;3.辅助设施用地规模;4.土地复垦协议;5.占用林地手续;6耕地占补平衡等。
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查规模化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执行等。
县畜牧中心、县水产中心依据本级畜牧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畜牧水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审查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防疫条件、养殖业需求、布局及规模。
第十三条 使用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到期前三个月内,经营主体有意愿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申请备案。逾期未申请的,视作放弃使用并由乡镇督促经营主体开展土地复垦。
第十四条 年审制度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每年一审查”年审制度。经营主体每年 12月份向乡镇申请年审。乡镇应当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现状、安全生产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年审合格证明。年审未通过的,由乡镇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乡镇应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1.经营主体负有设施农业用地规范建设、耕作层保护义务,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设施农用地,不得转租、出售,到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以及主动年审义务。
2.乡镇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放样、验收,负责日常巡查监管,负责年审制度执行以及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审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设内容符合情况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有关规定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用途使用和规模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5.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监管。
第十六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备案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暂停乡镇备案管理权限,整改到位后予以恢复。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依法做好项目前期审查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因违规审批或者疏于监管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