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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726  

 

寿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发展质量和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依法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配套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对新进入我县依法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且年网络销售额达3000万元的,按其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补,最高可奖补200万元。

第四条  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电子商务园区,其园区每入驻一家运营1年以上,且实现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园区投资运营者一次性奖补1万元,最高可奖补20万元;其园区入驻且运营1年以上的电商企业达50家、100家以上,分别按投资者建设电商园区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可奖补100万元。

第五条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并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租赁、入驻协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配套服务的经营者,给予其办公用房或仓储物流用房(含冷库)租赁费三年的奖补。

其中:办公用房第一年100%奖补,第二年予以70%奖补,第三年予以50%奖补。办公用房(非配套服务企业)租赁面积每平方米年度交易额低于0.5万元,不得享受本条款。

仓储物流用房(含冷库)租赁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年均按20%奖补。

仓储物流用房(含冷库)租赁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且实现与政府在合同中约定的年度经济贡献度、就业、销售额等条件的,每年均按70%奖补,其房屋租赁费奖补总额不得高于当年企业对地方的经济贡献度。

第六条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并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租赁、入驻协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配套服务的经营者,对其网络费、电费给予50%奖补,合计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限上企业合计每年最高可奖补2万元。办公用房(非配套服务企业)租赁面积每平方米年度交易额低于0.5万元,不得享受本条款。

第七条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网络销售额进行奖补,同一网络销售额不得重复计算奖补基数。

实现年网络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网络销售额1%的奖补,最高可奖补5万元,限上企业最高可奖补10万元;销售本地农产品给予其网络销售额5%的奖补,最高可奖补10万元,限上企业最高可奖补25万元。

第八条  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上跨境销售,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最高可奖补50万元。

第九条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商务园区并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租赁、入驻协议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年收件量达150万单的,奖补3万元;对年收件量达300万单以上的,奖补10万元;对年收件量达500万单以上的,奖补2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授予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10万元、2万元。 

第十一条  对年经济贡献度位列全县前三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补。

第十二条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引进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端运营人才、技术核心人员,按其个人对地方年经济贡献度给予50%的奖补,最高可奖补1万元。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吸纳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参加非免费类电子商务培训,且年培训时间累计达3天以上的,给予电子商务经营者缴纳的培训费用50%的奖补,最高可奖补1万元。

第十四条  对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开展免费电子商务培训,按参加培训人员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每年最高可奖补3万元。

第十五条  对经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电子商务创意创业大赛及农产品上行活动承办方,每场次活动按其经费的50%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5万元,每年最高可奖补1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电子商务创意创业及好网货大赛,对在大赛中获得国家、省、市级前三名荣誉的,分别按国家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省级3万元、2万元、1万元,市级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十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参加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会展活动,对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会展活动,分别给予展位费50%40%30%的奖补,每年最高可奖补10万元,对参展人员的交通费给予50%的奖补(不超过2名),每个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每年最高可奖补0.5万元。

第十八条  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实现年网络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其平台收取的各种费用,按30%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的实际投入部分,给予50%奖补,最高可奖补2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并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租赁、入驻协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投资建设直播间当年实现网络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直播间设施设备投资建设费用,给予50%的一次性奖补,最高可奖补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扶持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于每年315日前向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上年度奖补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提交联审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兑现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奖补规定与县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含第三方评审费用),从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扶持全县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享受奖补扶持资格;对以虚假资料、人为拆分(如同一法人代表注册多家企业重复申报同一奖补条款)等手段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认定将追缴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申报主体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政策。年度经济贡献度为零的非免税企业不予奖补,同一企业连续三年以上经济贡献度低于奖补金额,按5%比例逐年递减奖补金额。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寿政办〔2019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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