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府〔2024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凭其缴费凭证或退休证明一次性领取缴费补贴。

(三)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确定,现补贴标准为49760/人。

(四)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每亩3.5万元标准筹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基本做到收支平衡。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中列支;基金不足时,由县财政承担。

(三)县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县级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和调整

(一)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寿政〔20196号)规定进行保障,自202411日起,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300元。

(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本通知执行前申报、执行后批准征收的土地,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科学确定缴费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统筹兼顾,平稳衔接。统筹考虑新老政策待遇平衡,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逐步缩小新老待遇水平的差距。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工作,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执行。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438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