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17号)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六政〔2015〕13号)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金融发展的途径和模式,进一步激发农村金融发展活力,促进寿县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
及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发展普惠金融为主攻方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协作、持续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金融组织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金融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资源向“三农”、小微企业和县域倾斜,确保我县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加、贷款占存款比例逐年增长。
二、主要目标
围绕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目标,2015年全面启动改革,到2017年全县金融机构存贷比突破50%,农村保险深度和密度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升,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全县征信体系基本建成,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断壮大,多层次、广覆盖、低成本、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一)信贷投入总量持续增长。每年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全市贷款平均增速,新增贷款占全市贷款增量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到2015年末,贷款余额突破95亿元,县域存贷比达到或超过40%;到2016年末县域存贷比达到45%以上;到2017年末县域存贷比突破50%。担保机构不断壮大,担保增信能力明显提高。2015年至2017年末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2.3亿元、2.6亿元、3亿元,新增担保余额分别达到9亿元、12亿元、15亿元。
(二)融资能力显著增强。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县内企业进入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力争到2017年全县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达到10家以上,直接融资的企业参与度及融资规模显著扩大,资本市场融资取得新进展。
(三)金融组织体系日趋完善。鼓励国有及股份制金融机构加快向基层延伸服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壮大,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有效途径,规范发展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初步建立起主体多元、业态丰富、竞争有序、功能互补的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四)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争取三年内,基本实现具备信贷功能的银行分支机构乡镇全覆盖,金融综合服务室或金融服务站行政村全覆盖,涉农补贴发放实现“一卡通”,金融IC卡应用、移动和网络支付应用更加普及,保险避险功能充分发挥。
(五)金融创新更加活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贷款方式更加灵活,抵质押物范围不断扩大,信用类贷款比重显著增加,实体经济尤其是“三农”和小微企业资金的可获得性全面提高,确保涉农及小微企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贷款比例不降低。
(六)金融生态明显改善。建立农村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
息广泛应用,群众信用观念明显增强,到2017年末,实现县内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全采集和查询服务全覆盖。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认真落实国家“定向降准”政策措施,对达到要求的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降低2个百分点,对发放“三农”、小微企业等符合结构调整需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实体经济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降低0.5个百分点。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呆账核销、贷款重组、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盘活信贷存量,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人民银行寿县支行、县银监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切实改进对农民工、农村妇女、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等金融服务。以开展“金融扶贫雨露工程”为契机,实行财政扶贫资金与信贷资金联动精准扶贫。加大支农再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再下浮一个百分点。对涉农、小微企业签发、贴现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开展金融扶贫“百千万”活动,2015年建立5家扶贫龙头企业、15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400个到户增收扶贫项目库,开展多种形式银企对接。(人民银行寿县支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降低融资成本。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及“七不准、四公开”规定,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清理各种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取消不合理收费,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于符合条件可以直接发放贷款的小微企业,不应追加担保。(县银监办、人民银行寿县支行、县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鼓励扩大贷款抵质押范围。发挥政府增信作用,做强“助保金”贷款。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等抵押贷款试点,破解“三农”融资难题。建立政府、银行、保险、担保、企业间业务合作关系,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难和银担合作不畅问题。(县银监办、人民银行寿县支行、县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改善金融基础设施。稳步实施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依托行政村两委所在地、特约商户、农村社区超市、供销社系统经营网点以及农民合作社等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布设ATM机等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加快建设农村金融服务室,加强农村支付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金融IC卡惠民工程,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人民银行寿县支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发展“三农”保险。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引入保险竞争机制,鼓励拓展特色农业保险,提高各项涉农保险的覆盖率。落实财政对各项涉农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试点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保证、农房以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涉农保险业务,推进涉农信贷加保险金融组合业务,充分发挥金融组合政策对三农的支持带动作用。探索保险资金投入农业防灾减损工作。支持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支持保险机构加快发展,推动保险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在乡镇布网设点,加强涉农保险经办机构与乡镇政府代办机构合作,完善基层服务网络体系。(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卫生局、县农委、县有关保险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动态征信数据库,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构建农户、居民、企业三位一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领导干部金融知识培训,提高金融工作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送金融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增强群众的信用意识和水平,培育信用文化。建立企业信用风险防范与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并协调处理企业信用风险。支持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寿县支行、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县财政2015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配套资金,用于充实县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积极推动银担合作,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政、银、担、企多方共担机制,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损失进行补偿。建立以融资担保作用发挥和风险防控为核心指标的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服务企业户数、综合费率、风险控制等与政策扶持挂钩机制。(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投融资机制与渠道。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推动新型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探索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模式,积极推动融资平台转型发展。探索政府固定资产证券化、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的新路子,增强融资能力;探索债权融资模式,争取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加强与国开行、农发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争取低成本资金;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对接,增加债券融资额度。(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寿县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财政政策支持。设立寿县农村金融综合改革专项资金,2015年县财政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2016-2017年,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用于金融机构奖励、贷款贴息、贷款接续、风险补偿及农村信用体系、担保体系、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全面落实财政性资金存储、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性贷款贴息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中小微企业及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农委、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寿县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完善考评奖励体系。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考核奖惩力度,对完成年初信贷投放任务,经考核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前三名金融机构,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加强财政性资金储存管理,探索竞争性存储与存贷挂钩相结合有效措施,实现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及撬动信贷投放双重目标。大力清理财政专户和银行账户,扩大实行存贷挂钩的财政性资金范围,完善细化财政性资金存款与贷款投放挂钩办法,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占比等要素分类考核分配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额度。(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寿县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对农村金融改革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农村金融综合改革领导组,统筹推进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县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寿县支行、县银监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上级指导和政策支持。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定期和不定期协调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2015年3月27日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