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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县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医疗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社、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顺利进行。

 

201088日  

 

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24)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10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计划生育服所。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按照国家要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各单位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委具体实施。清理核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况;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清理核查工作;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要加强对清理核查工作的指导,负责做好对清理核查结果的核定工作。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同职务、同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相持平的原则确定。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综合考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委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备案。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本县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确定,按月发放。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含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重为70%,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重为30%;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重为60%,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重为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年度核定总量的前提下各单位自主确定分配方案,分别报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委审核同意后发放。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县卫生和人口计生主管部门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应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3倍范围之内(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暂不确定)。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随岗位和薪级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发放。

五、相关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本县义务教育学校同生活待遇职务(岗位)人员的补贴标准确定;退职人员按同职务(岗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70%确定。绩效工资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财政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系,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委制定,报市级人事、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

()统筹做好完善公共卫生和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县人社、财政、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和绩效工资实施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医务人员队伍稳定,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对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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