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2016年4月29日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寿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22日
寿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0〕9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12号)和《淮南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淮府办〔2010〕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范围。本县下列机构中领取公务员工资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
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
(三)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参保单位缴纳的医疗补助经费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退休人
员为本人上年度退休金)为基数,缴费比例为3%。一个参保年度内一次性核定缴费基数,当年不作调整。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列支渠道。机关单位、人民出付.神众出售八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50%划入记入个人账户,按本人年缴费基数·1.5%的比例,
分月计入;
(二)50%用于公务员住院时,对符合《三个目录》内的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按90%进行补助。
第七条 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程序。医保结算年度终了后,由县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补助。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九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医疗补助经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时吹去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一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不得利用公务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就医谋取利益,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的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