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寿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15827日县政府第四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98日  

 

寿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服务工作,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寿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任期内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

考核工作由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每年组织一次。日常工作考核根据县政府法制机构汇总的县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和所服务部门的意见予以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时进行任期工作考核。任期工作考核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行职责(10分)。1、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3分;2、未能按要求提交年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的,一次扣2分;3、经征求意见,所服务部门对顾问工作办理不满意的,一次扣2分;4、其他未按时完成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任务的,一次扣5分。

(二)遵守纪律(40分)。有下列情形的,每次扣5分: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县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2、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3、擅自泄露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4、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5、其他违反法律服务工作纪律的。

(三)规范执业(30分)。1、未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2、任期内被投诉查实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一次扣10分。

(四)社会奉献(20分)。1、无故不参加县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信访接待、法制宣传等活动的,一次扣5分;2、不积极参与其他县政府组织的法律服务公益活动的,一次扣5分。

(五)加分项目(10分)。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3分;2、服务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单位受到好评的,一次加2分;3、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日常工作考核,应当于每年1210日前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提交本人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有加分项目的,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可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所服务部门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下旬组织召开会议,分别听取县政府法律顾问述职,开展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审定。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确定后,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考核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县政府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80分)三个等次。

县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核评为优秀,予以奖励并通报表彰;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评为不合格,县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在任期届满时按照一定比例对县政府法律顾问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违反《寿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情形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报请县政府批准解聘。

第十四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法律顾问的考核,参照本暂行办法,纳入县政府法律顾问一并考核。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