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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企业亩均效益差别化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企业亩均效益差别化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923日  

  

寿县企业亩均效益差别化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省、市、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部署和省经信厅《关于做好金融支持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运行函〔202271号)、省自规厅《关于落实亩均效益评价企业用地差异化政策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22117号)等文件精神,为推深做实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及时间

实施对象为年度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参评企业。自年度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次月起实施,每次实施周期为一年(12个月),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后以新的评价结果顺延实施。

二、差别化政策标准

(一)差别化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县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政策条件的企业,优先发展类(A)、鼓励提升类(B)企业按100%兑现奖补;规范转型类(C)企业按90%兑现奖补;调控帮扶类(D)企业按50%兑现奖补。

(二)差别化金融支持政策。AB类企业,直接推荐为金融白名单企业;C类企业待完成相关评估后,予以推荐,其中:连续两年评定为C类的企业,不予推荐;D类企业,不予推荐。驻寿各金融机构按要求落实差别化亩均英雄贷

(三)差别化用地政策。对ABC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倾斜支持。ABC三类企业新增项目用地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内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单独选址用地,优先申请国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ABC三类企业新增项目用地未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通过存量土地处置规模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ABC三类企业新增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增存挂钩不足以保障部分,通过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予以保障当年能够实质开工、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新增项目用地。D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原则上不予安排。

(四)差别化用电政策。D类企业,用电价格按加价0.3/千瓦时计费;连续两年评定为D类企业的,按加价0.4/千瓦时计费;连续三年(含)以上评定为D类企业的,按加价0.5/千瓦时计费。

(五)差别化用水政策。D类企业,在现有基本水价的基础上,按加收20%的基本水价计费;对连续三年(含)以上被评定为D类企业的,按加收50%的基本水价计费。

(六)差别化用气政策。在现行管道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上,对D类企业按上浮10%计费。

(七)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对D类企业污水处理费(包含在现行非居民用水水价中)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加价20%的标准征收;对连续三年(含)以上被评定为D类企业的,按加价50%的标准征收。

三、实施流程

本《办法》所涉及政策兑现,总体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抓好兑现落实,其中:

(一)差别化财政支持政策兑现,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根据企业申报、部门审核、联审,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确定的结果,报县工业经济领导组会议研究,公示并经涉企系统比对后,确定奖补企业名单和奖补资金额,再对照亩均效益评价确定的ABCD结果,兑现奖补资金。

(二)差别化金融支持政策兑现,由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会同县经信局、县人行负责,根据亩均效益评价确定的ABCD结果,实施差别化金融政策。亩均英雄贷由各金融机构根据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三)差别化用地政策兑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乡镇和园区负责,根据亩均效益评价确定的ABCD结果,实施差别化供地。

(四)差别化水、电、气及污水处理费加价代收政策实施,由县发改委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各乡镇、园区及各项费用征收主体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复核加价企业名单。年度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发布后,各乡镇、园区,对辖区内的D类企业情况进行再次复核,会同各水、电、气、污水处理费加价代收企业对D类企业的用电、用水、用气户号进行准确摸排,及时报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告知加价代收企业。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将各乡镇、园区核实确认后,拟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的D类企业名单书面告知水、电、气、污水处理费加价代收企业。

3.按年实施代收。各加价代收企业,按照核实确认后的D类企业名单,严格执行明确的加价收取标准、按年代收资金,并填写差别化价格政策收入资金明细表,将表格盖章原件,交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加价代收企业,填制一般缴款书将代收资金(扣除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时足额上缴县级国库。

四、部门职责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牵头贯彻落实,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文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县差别化财政支持政策的执行。

(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会同县人行、各金融机构负责落实差别化金融支持政策的执行。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的执行。

(四)县发改委、县住建局负责组织供水、供气、供电企业落实差别化用电政策、差别化用水政策、差别化用气政策、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的执行。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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