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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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调节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发〔20204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751号)精神,借鉴周边县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的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的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布点类、竞价类和政府特许经营类项目,按《中共寿县县委办公室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办〔2018174号)执行。风能光伏发电、混凝土沥青搅拌站等类型项目、与房地产配套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财政性直接投资类项目不作为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章  工业项目

第三条 工业项目是指我县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电气、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暨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电(配套)、新能源新材料、绿色食品、生命健康、纺织服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落户寿县经济开发区(包括新桥国际产业园、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新桥国际产业园北区,下同)单独供地的单个工业项目,即新桥国际产业园、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和智能家电(配套)项目除外),经济指标为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年亩均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新桥国际产业园北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00万元以上,经济指标为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年亩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

(二)落户乡镇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确需供地的须经县招商引资项目预审会审定后实施,经济指标为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年亩均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6万元。

第四条 项目用地条件

(一)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一般不低于8万元/亩。对省市确定的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医药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将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纳入土地挂牌条件,亩均税收未达到协议(合同)约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投资方以现金方式补齐,由牵头引资单位和落户地共同负责监督落实。

(三)工业用地控制性指标:容积率≥1.2(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绿地率≤15%,行政办公及生活附属设施占地比重≤6%。厂房建设除特殊生产工艺要求外,均须建设两层以上。

(四)项目建成后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出租,不得分割销售或转让(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固定资产奖补

(一)对符合条件的单独供地项目,达到协议(合同)约定标准的,依照双向约束原则,最高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款。下同)20%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4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的,最高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500万元;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最高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2000万元;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最高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4000万元;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以下涉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补的参照执行)

(二)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自建自用标准化厂房,给予多层厂房奖补。达到协议(合同)约定标准的,对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第三层奖补150/平方米、第四层及以上奖补200/平方米;对钢结构的,第三层奖补80/平方米、第四层及以上奖补100/平方米。最高可奖补1000万元(不包括工业地产项目)。

第六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奖补。

(一)奖补条件:入驻县经济开发区自建标准化厂房的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且年经济发展贡献度不低于100/平方米,须主导产业强链补链延链的规上企业;入驻乡镇小微园、乡村产业基地的单个工业项目,须为吸纳就业100人以上以及年经济发展贡献度1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

(二)设备奖补。企业入规后,按新购置设备总额5%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200万元。

(三)租金奖补。采取先交后补方式,当企业达到协议(合同)约定标准后,给予租金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租金总额,奖补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装修奖补。对达到入驻标准的,确需洁净车间装修的单个项目,经认定符合千级、百级装修等级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的装修补贴(含省市奖补政策)。装修补贴支付节点为:装修工程完工后支付40%,装修完成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静态检测合格报告后支付剩余的60%。企业搬迁后,其装修资产无偿移交给标准化厂房投资方。

第七条 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补。对按期开竣工的单个项目,且达到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要求或协议(合同)约定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照当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本县部分,下同)100%给予奖补;第四年、第五年,按照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50%给予奖补。

第八条 盘活低效僵尸企业奖补。对采用直接购买、增资扩股或兼并重组等方式有效盘活低效、僵尸或停产企业并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实际投资总额(包括交易总价和新增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新购置生产设备投入不低于实际交易总价30%,按照交易总价中固定资产投资的5%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新增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按第五条执行。以上奖补资金应扣除原企业已经享受部分,不重复奖补。

第九条 搬迁奖补。对从县外整体搬迁至县内的单个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或整体搬迁设备评估价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运营一年后,达到协议(合同)约定的,按搬迁设备评估价值1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补,最高可奖补500万元。

第十条 物流运输奖补。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自运营之日起五年内,当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在500万元以上且达到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要求,按年主营业务收入最高不超过2%给予奖补,每年最高可奖补500万元。

第十一条 生产成本奖补。对于符合用能补贴的项目,给予生产成本奖补。对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度以上300万度以下、300万度以上500万度以下、500万度以上1000万度以下、1000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度电0.01元、0.02元、0.04元、0.05元的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鼓励支持企业实行直供电。

第十二条 厂房代建奖补。对属于我县重点发展产业,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5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单个工业项目,确需代建厂房的,可由落户地根据项目需要出资代建厂房,投资方须交纳不低于10%的代建保证金,落户地与投资方通过合同约定回购期,回购期最多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对进入当年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导向计划且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对其前期工作经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勘测设计和相关认证等费用),给予实际支出30%的经费补助。其中,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项目,最高可补助20万元; 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项目,最高可补助40万元; 10亿元以上项目,最高可补助60万元。 

第三章 现代农业项目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项目是指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现代养殖种植、林木花卉和现代观光农业等项目。现代养殖种植、林木花卉项目按其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给予奖补(不含土地价款,下同),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现代观光农业项目按其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为300万元。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米面油等初加工项目除外),建成投产且达到协议(合同)约定标准的,可享受本导则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四章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十六条 生产性现代服务业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节能环保服务等项目。

第十七条 现代物流项目包括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等功能的物流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具备冷链仓储运输等条件的连锁配送中心等;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依托新桥国际机场新开辟的定期国际、国内货运航线、客运航班,以及境内外航空公司在新桥国际产业园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项目。对于达到亩均投资强度200万元以上、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按协议(合同)约定企业自持部分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款)5%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500万元。同时,对于限上服务业企业(企业自持运营部分),自投产运营年度起,按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50%给予奖补,奖补不超过5年。物流项目不允许分割交易、转让。

第十八条 总部经济项目是指符合《淮南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淮财预〔202296号)认定标准的项目,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行业500强、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独角兽企业,在我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如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项目(房地产企业除外)。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项目给予扶持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淮南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奖补比例原则上最高为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的90%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产业按照《寿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寿政办〔201926号)执行。 

第五章  生活性服务业项目

第二十条 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综合体、文体、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健康养老、医疗、教育等项目,包括同一地块有两家以上投资意向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整体经营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计容面积),企业自持物业原则上不低于50%;同时具备商业、办公、展览、会议、文化旅游功能,以及由省级及以上知名企业投资运营的特色餐饮、品牌酒店等城市生活中五种及以上功能的城市综合体项目。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款和非自持部分)5%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对象为投资且运营主体),最高可奖补1000万元;自项目运营年度起,按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50%给予奖补(奖补对象为投资且运营主体),奖补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物业100%自持且自行运营的文体场馆(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都市影院、美术馆、体育场馆)等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总额(不含土地价款)5%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250万元;自项目运营年度起,按其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50%给予奖补,奖补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 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文化旅游综合体、主题公园、休闲旅游度假区等文化旅游项目。最高按企业自持物业部分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4000万元;自项目运营年度起(企业自持物业部分),按其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100%给予奖补,奖补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老建筑、古(旧)民居等资源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室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文化企业超过5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制作基地,按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房产交易资产)10%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项目)的四星级(用地面积控制在30亩以下)、五星级宾馆酒店(用地面积控制在50亩以下)。履行协议(合同)约定且投入运营的,分别按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90%100%给予奖补,奖补不超过5年。通过相关机构认定,获得四星、五星级酒店授牌,分别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20%30%给予补助,最高可奖补4500万元、9000万元,用于本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若五年内不能获得授牌的,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奖补不予兑现。

第二十六条 由国内知名医疗专业投资机构(在国内有成功案例)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特色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等医疗类项目,待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时,按企业自持物业部分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款)10%补助,最高可奖补1000万元。同时,达到协议(合同)约定且投入运营后,按企业自持物业部分对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给予奖补,奖补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鼓励符合教育规划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类项目,且在国内有成功经验、管理规范的投资主体。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按企业自持物业部分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款)5%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10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投资总额6000万元以上,设计床位300张以上,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文体娱乐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健康养老项目(不含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达到协议(合同)约定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且正常运营满一年,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对于入住对象系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400元和600元的标准发放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 

第六章 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合同外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省商务厅认定的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1000万元人民币;对存量外资企业新增合同外资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省商务厅认定的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三十条 进出口奖补。对实体企业当年进出口额每完成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补贴,较上年度增加部分1美元再给予0.02元人民币补贴。对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实体企业,再给予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补;对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实体企业,再给予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补。

第三十一条 人才引进补助

(一)落户寿县经济开发区且符合本导则范畴的企业,录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工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岗在位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在一年以上,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00-1000元的住房交通补贴,单个法人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单独供地的单个法人企业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超过500万且年亩均税收超过15万元(新桥产业园北区年亩均税收超过10万元)或租赁标准化厂(国有)房的单个法人企业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超过150万元且每平米厂房税收超过150元的(新桥产业园北区单个法人企业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超过100万元且每平方米税收超过100元),给予在企业任职的不超过五名高管、五名高技术人员实现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部分的等额奖补,奖补不超过五年。

(三)对符合条件企业的高管子女在我县入学优先给予解决。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引进人才可享受市县有关人才奖补政策。

第三十二条 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之日起12个月以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前技能培训的新录用人员以及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人员。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的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800元。

第三十三条 科技创新项目奖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寿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财政支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寿政〔202036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奖补。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建筑业项目,按照我县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鼓励建立各类基金。鼓励县经济开发区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培育主导产业,扶持企业做大做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先进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重点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电池)及我县主导产业类重大项目,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按照《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寿政秘〔201662号)、《寿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补充意见》(寿政秘〔2016332号)和《寿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寿政〔202036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社会招商奖补。社会招商引资奖补按照《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社会招商引资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寿政〔20222号)执行。

第八章 兑现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本导则、达到协议(合同)约定兑现条件且建成投产(运营)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通知。由落户地向辖区内企业发出政策兑现通知。

(二)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投资人)向落户地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购房证明)或土地(房屋)租赁合同、公司(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到位资金明细表和有关固定资产原始票据(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税收完税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审核。项目落户地会同有关单位,对投资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后,根据认定结果确定奖补资金数额。

(四)审定及兑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由乡镇、园区负责兑现的项目,经乡镇、园区审核后兑现,并报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县财政负责兑现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验收组现场勘验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兑现。

新桥国际产业园、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自行审核兑现。

(五)乡镇、新桥国际产业园、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其他由财政部门从相应的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兑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导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导则扶持的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相关数据统计均须在寿县境内。

第四十一条 本导则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生产性机械设备设施、厂房、办公设施、基础设施等,不含土地价款、流动资金和研发资金。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单个现代农业项目、5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5亿元以上的单个其他项目(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此类固定资产较大,具有牵动性、龙头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类项目以及本导则未涉及的三新类新型业态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四十三条 符合本导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配套)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导则未涵盖的事项,可由新桥国际产业园、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招商引资扶持政策。支持鼓励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用好、用活现有产业发展基金。

第四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按照双向约束原则拟定协议(合同)内容,将企业在寿存续期及股东变更等重要条款在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存续期内,新引进企业(项目)要诚实守信。注册地址迁离寿县的,落户地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由企业(项目)承担,并退回奖补资金。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招商引资项目效益,建立项目约束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事企业、单位和个人列入淮南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失信联合惩戒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三年内不得享受寿县各类产业政策支持。

第四十七条 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容错免责机制,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企业办事情与谋取私利行为、官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第四十八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导则出台前已经预审、签约的项目按原政策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已经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或本土企业,新投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享受本政策。《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寿政〔20191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导则如与国家、省、市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规定为准;本导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本导则由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