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社会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社会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8日
寿县社会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助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寿县县委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寿发〔2020〕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范围
(一)项目认定条件
1.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的工业项目。
2.项目资金来源系淮南市外非财政性投资,不含各级财政拨款、国债资金和政策性资金等。
3.项目的工商税务登记、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相关数据统计均须在寿县境内。
(二)奖励对象
1.奖励对象为引荐企业或引荐人。
2.引荐企业是指已经落户县域内的企业,利用业务渠道、人脉资源,引进合作企业和上下游配套企业来寿县投资;引荐人是指利用自身资源引进项目落户县域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寿县籍在外创业人士等,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二、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1亿元(不含土地价款,下同)的单个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1‰的标准奖励引荐企业或引荐人。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2‰的标准奖励引荐企业或引荐人。
(三)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每个引荐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引荐人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资格确认
社会招商引资奖励对象的确认,由落户地负责审核,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复核,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县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确定引荐企业或引荐人资格。
(一)审核。在引荐企业或引荐人确认过程中,要将首次接洽、项目考察、谈判、签约等相关情况,作为引荐企业或引荐人审核的重要依据。项目签约后3个工作日内,由引荐企业或引荐人填写《寿县社会招商引荐企业或引荐人资格确认表》,报落户地。落户地收到资格确认表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后提交办公室。
(二)复核。办公室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招商项目信息查询、核对工作,并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复核意见。
(三)审定。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审核、复核情况,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确认引荐企业或引荐人拟奖励对象名单。
(四)公示。办公室负责公示拟奖励对象名单,并将公示结果书面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时,函告引荐企业或引荐人。
(五)一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企业或引荐人。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企业或引荐人的,由其自行协商确定一个引荐企业或引荐人代表。
四、奖励兑现
(一)兑现时段及比例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1亿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开工时,按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测算出奖励总额,兑现奖励总额的50%(不超过最高奖励限额的50%);投产时,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测算出奖励总额,扣除已奖励部分,兑现剩余部分。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开工时,按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测算出奖励总额,兑现奖励总额的50%(不超过最高奖励限额的50%);投产时,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测算出奖励总额,扣除已奖励部分,兑现剩余部分。
3.如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的标准进行奖励;如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1亿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1亿元的单个工业项目的标准进行奖励,对首期按50%兑现奖励的超出部分,予以追回;如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3000万元的,不予奖励,并追回已奖励资金。
(二)兑现程序
1.申请。项目进展符合奖励兑现条件后,由引荐企业或引荐人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寿县社会招商引荐企业或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在协议约定时限内,项目主体工程出正负零,符合开工条件,提交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或引荐企业备案资料。落户地负责收集报送开工项目发改委立项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并填写《寿县社会招商引荐企业或引荐人奖励审批表》。
(2)在协议约定时限内,通过供电验收、纳税申报、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后,符合投产条件,由落户地负责收集报送不动产权证或土地(房屋)租赁合同和项目投产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并填写《寿县社会招商引荐企业或引荐人奖励审批表》。
2.审核。办公室与落户地负责对申报奖励的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调查核实,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兑现投产时段奖励时,由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的结果确定兑现标准和奖励资金。
3.审定。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受益财政在7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五、附则
(一)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引荐企业的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在当地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有关审计。
(三)引荐企业或引荐人在领取奖金时,必须与受益单位签订承诺书。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缴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社会招商引资项目,只纳入落户地招商考核实绩。
(六)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七)本细则由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社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寿政〔201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寿县社会招商引荐企业或引荐人资格确认表
2.寿县社会招商引荐企业或引荐人奖励申请表
3.寿县社会招商引荐企业或引荐人奖励审批表
4.承诺书
附件1
寿县社会招商引荐企业或引荐人资格确认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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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引荐 企业或引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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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企业或引荐人与投资方联系人首次接洽时间、地点、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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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
□推介活动 □外出招商 □亲友介绍 □客商主动咨询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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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情况 |
□初步对接 □双方有关负责人会谈 □投资方来寿考察调研 □初步选址 □进行投资条件谈判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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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地点、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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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过程(主要描述项目信息来源、首次会面内容、考察、洽谈情况等重要招商节点相关事实经过) |
引荐企业或引荐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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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落户地 审核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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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复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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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结果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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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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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招商过程及以上的内容由引荐企业或引荐人填写。2、会面、考察、洽谈等招商过程中的照片、电话、信息、微信作为重要佐证,且是资格确认的必要依据。3、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2
寿县社会招商引荐企业或引荐人
奖励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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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或引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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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情况 |
□开工 □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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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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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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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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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落户地 会议研究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由引荐企业或引荐人据实填写,项目落户地进行审核。
2.党(工)委(党组)会议记录复印件。
附件3
寿县社会招商引荐企业或引荐人奖励审批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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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引荐 企业或引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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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情况 |
□开工 □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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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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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审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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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认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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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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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研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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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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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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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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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落户地 意 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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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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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引资 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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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由项目落户地据实填写,并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4
承 诺 书
项目由我单位或引荐人引荐,现做如下承诺:
1.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数据合法、真实、有效;
2.在奖励兑现中,若兑现奖励资金超出应奖励的最高限额,我单位(个人)承诺退回超出部分奖励资金;
3.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或引荐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并自愿纳入失信名单。
特此承诺
引荐企业或引荐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