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寿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03 11:39信息来源: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测绘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9号)和淮南市《关于印发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自然资规【2020】5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寿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现征求社会公众修改意见。请于20213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杨晓敏

联系方式:0554-4026002

1658378666@qq.com

 

                             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3

                                                                                                                                                                                       

 

                    

附件:

 

寿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测绘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9号)文件要求,参照淮南市《关于印发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自然资规【2020】5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人防)、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行政审批所需的测绘中介服务,即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土地勘测定界、地形图测量、宗地图测量,施工许可阶段中的规划放验线测量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两家测绘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承担,实现“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施范围为寿县县域城镇建设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数据资源管理、城乡建设(人防)、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工作流程制定,依据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协同执行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等配套细则。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设立“多测合一”服务窗口,并搭建“互联网+”服务系统和“多测合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多测合一”线上线下多渠道服务。服务窗口负责现场委托、收取纸质要件、成果汇总和成果分发流转等工作;信息平台提供在线委托、项目备案、业务督办、成果提交、数据共享、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服务。

第三章 资质资格

第六条  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包含两家测绘单位的联合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其中工程测量具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具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

(二)进入名录库后,在寿县设立固定办公场所。

(三)2年内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鼓励尚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测绘资质单位通过自愿重组、引进人才、增加设备等方式,满足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相关要求后,可以进入名录库。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寿县“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并在寿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多测合一”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委托。对于出让土地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前的土地勘测定界、地形图测量、宗地图测量,由政府安排测绘机构实施,费用由政府支付,招投标后,由中标用地单位从名录库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委托其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并签订服务合同。寿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房产测绘实行零收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承诺书。对于划拨用地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寿县“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委托其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并签订服务合同。

(二)项目备案。受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在寿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备案,以备接受监督。合同中应明确测量内容、测量跟进时间节点、完成期限、计费标准、提交的成果种类、格式和份数等。

(三)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测绘单位免费提供房号编制、建立楼盘等工作,须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需有关管理部门派员实地参加的,由建设项目业主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有关部门和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部门应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四)成果审核。受委托测绘机构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样本要求出具测绘成果资料,经委托方验收确认后,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交至“多测合一”信息平台,经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推送入库。

(五)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多测合一”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综合窗口备案后,可按照上述程序重新选择“多测合一”服务单位。

(六)因超建、少建、漏建等其他不按设计要求进行的建设,业主单位按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落实后,测量单位对整改部位重新测量,重新出具成果资料,测绘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同时应保持项目名称和代码不变,赋予新的成果编号,要注明变更内容和原因。

(七)以上程序应在寿县“多测合一”信息平台上运行,禁止体外循环。

第九条 成果要求

(一)“多测合一”工作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坐标系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测绘成果要符合各主管部门的技术规程和标准。

(二)成果内容。建设项目地形图、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附图、宗地图、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规划放验线测量报告、房屋编号及附图;建设项目用地核实测量报告、建设项目用地状况附图、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及附图、房产测绘报告及附图、人防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定位轴线附图。

第十条  “多测合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五章  成果利用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测绘成果实行共享服务,已入库的测绘成果,作为项目选址、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人防)、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在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不得使用未入库的测绘成果,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测绘和重复提交测绘成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数据资源管理、城乡建设(人防)、城市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工作的监管,开展相关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可进行双随机抽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检,抽检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大对信用不良的测绘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失信情况录入信用管理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查工作费用由县财政列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因委托方干预造成“多测合一”成果不合格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对“多测合一”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移出寿县“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且自做出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

(三)以其他测量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量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量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量项目;

(四)测绘单位借用行政职能或行政资源垄断经营、不合理收费;

(五)在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1年之内被公示2次(含)以上或连续3年被公示;

(六)未按规定汇交“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七)不配合测绘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测绘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履行。炎刘镇、刘岗镇、三觉镇、新桥国际产业园区、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自2022年7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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