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态调整寿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公告(2019年)

发布时间:2020-09-22 11:50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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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态调整寿县县级涉企收费

清单的公告

 

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寿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寿政秘〔201538号)规定,现对《寿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动态调整。具体调整项目公告如下: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调整情况4项)

自然资源部门: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2019年7月1日起,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费

自然资源部门:免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866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省政府同意,不再征收不动产登记费。

城市管理部门: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寿政2019〕36号)文件精神,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人防部门:免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866号)文件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省政府同意,不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涉企政府性基金部分调整情况2项)

税务部门: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部门: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省政府同意,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调整情况

2018年涉企收费清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共27项,涉及12个县直部门。2019年合并1项,取消1项,国家下放1项,划转2项,项目名称等要素变更4项。调整后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共26项,涉及11个县直部门。

(一)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汇编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7〕2号)规定,县自然资源局(2018年清单附表)12、13两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

(二)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6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16“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三)将县生态环境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执收单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整为“依法经营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四)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6号),县水利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20“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划入县生态环境分局。

(五)根据法律、规章修改,县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23“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设立依据变更,并且由于机构改革,并入县自然资源局。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和18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5条的规定,县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24、25“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不变,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表述变更。

四、涉企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部分未做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寿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12月27日更新)

 

 

          寿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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