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剩余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2-06-27 10:03 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扎实推进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剩余户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关于征收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的决定》(寿政秘〔2011〕18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20天,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

二、安置地点

住宅房产权调换安置地点调整至明珠佳园小区和明珠上苑小区8号楼。商业用房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属中景润地块一类地段和寿阳广场地块剩余户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在明珠上苑小区临明珠大道商业用房中选择;属寿蔡路(通淝路至宾阳大道)剩余户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在明珠佳园小区剩余商业用房和明珠上苑小区临正阳关路和紫金路剩余商业用房中选择。

三、产权调换安置补充规定

(一)住宅房。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找补结构成新差方式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去除予以补助的公摊面积后,超出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选择明珠佳园小区或明珠上苑小区所在楼层市场评估价的90%购买;超出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10㎡以外的,按选择安置房所在楼层市场评估价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去除予以补助的公摊面积后,小于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部分,按本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也可参照原明珠安置小区楼层评估均价每平方米6219元扣除结构成新差后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时选择高层住宅房的,按可补偿面积给予15%公摊补助。

二)商业用房。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由被征收人在规定区域内选择商业用房安置,安置政策具体如下:

1.寿蔡路(通淝路至宾阳大道)被征收人选择明珠佳园小区和明珠上苑小区临正阳关路商业用房的,可补偿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找补结构成新差方式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可补偿面积部分,按选择的安置房所在路段市场评估均价购买。

选择明珠佳园小区和明珠上苑小区临紫金路商业用房或明珠佳园小区临明珠大道商业用房的,可补偿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找补结构成新差方式结算的同时,需互找正阳关路与明珠大道、紫金路之间路段区位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可补偿面积部分,按选择的安置房所在路段市场评估均价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可补偿面积部分,按本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也可参照原明珠安置小区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扣除结构成新差方式予以货币补偿。

2.中景润一类地段和寿阳广场地块被征收人,选择明珠上苑小区临明珠大道商业用房的,可补偿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找补结构成新差方式结算,同时还需按寿阳广场(中景润一类地段)与明珠上苑小区临明珠大道各自地段评估情况互找路段区位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可补偿面积部分,按选择的安置房所在路段市场评估均价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可补偿面积部分,按本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也可参照明珠上苑小区临明珠大道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扣除结构成新差加寿阳广场(中景润一类地段)与明珠大道之间路段区位差方式予以货币补偿。

四、房屋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规定

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和附属物补偿等标准,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寿政办〔201913号)执行。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过渡期从正式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五、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腾空交付房屋的,依据《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寿政办2019〕11号)文件规定,分别按可补偿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提前搬迁奖励和每平方米200元交房奖励。

六、其他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局、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共同对被征收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结合航拍图,以2002年4月1日为时间节点进行认定。认定为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按本公告发布之日时点评估确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