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我市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0 09:53 信息来源:寿县公安局 作者:淮南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春节、元宵期间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根据《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温馨提示如下:

一、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寿县古城区和新城区南至城南保庄圩、寿县汽车站一线,东至东津渡大桥,北至靖淮桥,西至跃进河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凤台县城关镇、凤凰湖新区(东至淮河、南至永辛河、西至凤蒙路、北至合阜铁路)管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毛集实验区高速下路口以东,丁家沟以西,S102省道以南,焦岗湖大道以北的主城区止燃放烟花爆竹;毛集经济开发区及焦岗湖景区;高铁站;环湖林带、老沙滩林区、绿馨园等林业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商场(超市)、影剧院、旅游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

(六)经营性墓地、陵园;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九)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加油(气)站、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一)高层建筑、停车场(库);

(十二)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林木、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建筑物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一)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


淮南市公安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