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制度】——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6 16:27信息来源: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推进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具体承办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1、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委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委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委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2、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委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3、本委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4、本委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5、本委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委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委的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主动公开机制,有以下情形的,确定为主动公开:

1、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卫生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有关医疗卫生工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

10、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有以下情况的,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1、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文件;

2、涉及到个别对象的批复、函复;

3、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无明显利益关联的;

第八条

以下情况的,确定为不公开:

1、人事档案信息;

2、传染病疫情信息;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疫情和事件处置信息;

4、行政执法信息;

5、公民个人信息;

6、纯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一般按各股室提出意见、办公室审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程序进行,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须报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区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区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工作简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索取点设在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依申请公开申请的,原则上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须查验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4、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7、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8、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9、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1、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2、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3、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委系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4、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都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5、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对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完整、准确的信息,以正视听,引导社会舆论。

6、委机关新闻发布会、委门户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径。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组织协调及发布工作。

7、各科室、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以卫生委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澄清;以卫生委进行澄清,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澄清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舆情风险评估制度

1、专人负责对涉及本委的网络舆情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通过实时巡查的方式随时掌握舆情动态,及时进行办理和回复。

2、由专人负责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汇总、登记和总结,通过跟踪分析和研判,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并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按照涉检网络舆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涉检网络舆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警机制,做到及早发现舆情危机苗头,及早对可能产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进行判断,及早通知各有关科室和监察支队做好应对准备。

4坚持以积极回应、主动引导为主的处置原则,在第一时间将涉检网络舆情报委政务公开领导组,并快速建立起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稳定、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掌握权威信息发布的主导权,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5、在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建立起有效的舆情处置评估机制。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制度,委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机关各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委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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