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寿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寿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1.拨打电话:0554-4020181将你的意见建议告诉我们;
2.将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后发送至sx4022915@163.com邮箱或邮寄寿县应急局综合协调股收(地址:寿县国投大厦一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以及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县乡镇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市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县、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或组织面临的风险制定。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各级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人民政府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县委、县政府在上级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相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县人民政府与相邻县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推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具体工作由各专项指挥机构及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相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各级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各级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事发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预案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县的突发事件,市县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市县相关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或请求有关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或请求有关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越权发布。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市、县级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应对。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乡镇消防站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市、县级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以民兵应急力量为主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监测与预警、救援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应急处置与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保障,纳入县财政预算。
(3)市县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各级县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2)市、县级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市、县级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放共享。
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上级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市应急管理部门。
县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上级市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乡镇总体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专项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预案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2)教育体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由市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县应急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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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共寿县县委、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县政府安排,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情况:截止4月25日,我单位未收到《寿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反馈,特此说明。
联系电话:0554-402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