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寿县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信息来源:寿县民政局 征集时间:2020-12-22 00:002020-12-27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民政局代拟起草了《寿县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7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寿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二、联系人:严红磊 ,电子邮件:674623120@qq.com,联系电话:0554-2751335 。

 

  

寿县民政局  

                  202012月22日

 

 

寿县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解决我县公办养老机构(乡镇敬老院)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实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为我县政府供养特困人员及社会老人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寿县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我县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为政府所有,通过公开招标,引进具有实力的专业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承接公办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权。由运营方投资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和装修,添置医疗、护理、康复、生活、娱乐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养老机构正式经营时的设施设备、床位设置、服务人员配置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采用“互联网+技术”,运用智慧养老管理和服务系统,打造智慧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努力实现公办养老机构长远发展和服务质量提升,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二、改革原则

1.履行公益职能。实行社会化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承担政府兜底保障职能,在优先保障政府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的前提下,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2.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担保、贷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公办养老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维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3.全面提升完善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改革后,运营方要对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和装修,添置医疗、护理、康复、生活、娱乐等设施和设备,保证养老机构正式经营时的设施设备、床位设置、服务人员配置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为入住对象打造舒适、温馨、能安享晚年的幸福乐园。

4.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及时对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为运营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

5.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依法规范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强化机构资产规范管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改革范围、计划安排

统一将全县25个乡镇所有公办养老机构按区域划分为东片(大顺镇、瓦埠镇、小甸镇、双庙集镇、刘岗镇、炎刘镇、三觉镇、茶庵镇)、中片(窑口镇、陶店乡、堰口镇、保义镇、安丰镇、众兴镇、隐贤镇、安丰塘镇)、西片(寿春镇、双桥镇、涧沟镇、丰庄镇、正阳关镇、板桥镇、迎河镇、张李乡、八公山乡)3个社会化运营改革项目,将每个项目区域内所有乡镇公办养老机构以整体打包的方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改革,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进2-3家具有实力的专业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

2020年实施东片、中片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2家服务运营方,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下,运营方负责项目区域内公办养老机构的整体运营管理工作,优化服务设施设备,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在认真总结东片、中片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启动西片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

四、改革实施方式

县政府委托县民政局,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方,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乡镇政府与运营方签订社会化运营养老服务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开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乡镇政府向县民政局出具委托招标书。

五、运营方应满足的主要条件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改革,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资金雄厚的运营方。运营方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一)运营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承担民事责任并合法经营的法人企业、社会组织;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和专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具有与运营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资金保证。

(二)运营方保证提供不低于项目总床位数45%的床位给政府供养人员集中供养使用,空余床位可为其他有需要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政府负责政府供养人员的费用,按照提供服务当年的寿县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护理补贴标准由政府按实际入住人数按月向运营方支付。运营方应将政府拨付的政府供养人员费用全部用于政府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等,不足部分由运营方自行解决,运营方不得向政府供养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在预留的政府供养人员床位数不能满足兜底保障时,其余床位优先满足政府供养人员需要,由此增加的政府供养人员的入住费用按照自理能力同等级社会老人收费标准的80%确定。

运营方对入住的政府供养人员在生病期间要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政府供养人员医疗费用由运营方先行垫付,所有医保报销、保险理赔、医疗救助程序结束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他费用由运营方承担,特殊情况需报请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同意。政府供养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工经费、生活费等由运营方负责。

(三)运营方需承诺投入资金。运营方需承诺自筹资金按《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要求进行项目区内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改造和设施设备配套等,平均每张床位投入升级改造资金不低于0.8万元。运营方的投资进度和金额以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结果为确认依据。

投入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对项目区内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包括且不限于:室内外装修、设置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床位、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升级改造、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人员培训等,全面提升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的硬件和软件水平,改善政府供养人员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其中硬件的投入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70%。

运营方在保持整个项目总体投资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不按项目机构的床位数平均分配,根据项目机构的实际需要调剂使用。

通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内养老机构中70%以上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达到国家标准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其中,达到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的公办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不少于8所,达到国家标准五级养老机构等级标准的不少于1所,并在项目养老机构内设置不少于1所一级以上医院。运营方要保证项目内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运营期间的设施设备、床位设置、服务人员配置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运营方对项目内现有各公办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优先聘用,凡经运营方考核合格、本人愿意的在岗人员,运营方都应聘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未被运营方聘用的工作人员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妥善安置或予以解聘,解聘产生的费用由各乡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承担。

(五)运营方不得擅自撤并项目内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如需撤并必须提出实施方案报经乡镇政府及县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若发生撤并,撤并后的养老机构场所由原权属单位处理。撤并时机构的国有资产与投资的不动产一并无偿移交给政府。

(六)运营方接收政府供养人员养老服务收费按合同确定;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由运营方综合考虑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履行公益职能及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市场物价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七)运营方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项目内的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运营,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国有资产,不得擅自转让合同协议义务和责任,不得以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担保、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八)运营方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项目内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并承担维护、维修费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如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损坏和报废,须由运营方和乡镇政府共同鉴定。建筑物主要结构部位损坏严重或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要大修或翻修的,由政府承担。

运营方在经营期间对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经营合同期满或者提前退出时,装修等附着物和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归运营方处置,如政府需要,运营方可移交给政府,相关补偿费需在评估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一致。

(九)缴纳履约保证金。运营方需在双方签订合同前提交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划至县民政局指定的银行,存入县民政局和运营方共同开具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实行县民政局、运营方、银行三方共同管理。

(十)运营方自主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运营方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做到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运营方需把政府供养人员账目与盈利性社会老人账目分开建立,确保各个账目清晰准确。养老机构在合同期间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运营方应当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使用。

(十二)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社会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不享受财政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在委托运营期间,由运营方出资扩建、兴建的新增床位,按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政策享受补助。社会化运营项目养老机构向社会老人开放的床位享受运营补贴。

(十五)运营方自愿接受政府监督评估考核,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养老方面的有关工作。

六、政府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政府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保证运营方享有项目内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的土地和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将政府供养人员的费用直接拨付运营方,不足部分由运营方承担。

(三)给予运营方提供10年的经营管理权,在合同期限内免租金和管理费。合同期内按要求完成承诺投入资金额、运营良好、经综合评估考核良好及以上的且有意向继续运营的运营方,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提出继续运营申请的,在政策允许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再续签10年合同。

(四)支持运营方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经营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积极帮助运营方协调各种关系,协助运营方依法享受政策扶持。

(五)强化监督管理

县民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运营方在项目投资进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

1.监管主体。乡镇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后,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不变。县民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负责对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运营方管理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并定期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运营方财务状况、承诺投资完成情况等进行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2.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县财政每年根据入住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政府供养人员人数,按人均不低于当年度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设立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专项奖补资金,根据对运营方考核结果兑现奖补资金。

七、工作步骤

(一)2020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我县乡镇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实施方案。

(二)2021年2月15日底前,完成招标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县民政局会同乡镇政府与运营方签订合同,办理移交手续。

(三)2021年3月底前,运营方全面接管项目内公办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实现社会化运营。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政府乡镇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改革事宜。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既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又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确保乡镇公办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乡镇政府负责妥善处置有关问题:一是严格管理国有资产,社会化运营前对公办养老机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二是妥善安置原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三是做好在院特困人员转型过程中的思想工作,保持特困人员情绪稳定;四是做好无缝交接,确保管理不空档。

(三)加大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改革的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做好已入住敬老院老年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不出现问题。要及时总结宣传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先进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依法运营管理。运营方要认真履行合同,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民政、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发挥好监督、服务、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作用,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终止运营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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